江苏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结案原告获赔4万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法制日报》记者10月9日从反歧视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获悉,受到广泛关注的镇江艾滋就业歧视案已于近日和解结案。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原告同时获赔4万元。这是全国第二例获得赔偿的艾滋就业歧视案。
案件原告陈新(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月19日,案件第四次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被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并确定了经济补偿方案。现在,我获得了类似江西案的案件结果。希望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站出来,用法律途径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国庆节期间,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代理律师李珺也已经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准予撤诉裁定书。
大约一年前,陈新由于是HIV病毒携带者,在当地的政府招工中被拒绝录用。“当知道自己被拒的真实原委时,脑子一片空白,后来突然想起通过网络搜索相同遭遇的人。当我看到安徽的小吴、江西的小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我再也坐不住了,我明白我应该去维权,去维护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陈新说。
2013年11月18日,在民间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和律师的帮助下,陈新一纸诉状将招聘单位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并对原被告双方多次做工作,最终于今年9月19日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对陈新进行了口头道歉和确定了经济补偿方案。
对于此次达成和解,代理律师李珺认为,案件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是目前社会环境下原被告双方无奈的选择。本案的法律事实和被告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晰的,原告方同意调解并最终与被告达成和解,只是为了尽快让案件尘埃落定。
针对本案结果,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江亚萍表示,该案历时十个月,是所有艾滋就业歧视诉讼中开庭次数最多的案件,足以反映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慎态度。
此外,据江亚萍介绍,当事人还曾两次致信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防治亲善大使、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宣传员彭丽媛,也曾致信江苏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保障艾滋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
“为了自己和其他艾滋携带者的权益,陈新做了很多。希望他的经历可以给其他有同样遭遇的人以鼓励和和启发。”江亚萍说。
据介绍,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另外一起发生在贵州的艾滋就业歧视案。从2010年起,天下公团队已经为全国全部5起艾滋就业歧视案提供了法律援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天下公的推动下,广东省教师资格体检条例已经删除了“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教师招录过程中,不歧视艾滋感染者的地方性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今后会有越来越多遭受就业歧视的艾滋感染者寻求法律援助。”江亚萍说。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向和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工作权,而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在此方面,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也据此做出了一致规定。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艾滋病作为体检不合格的标准,直接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工作权,剥夺其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是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区别对待。”龚向和说。
他认为,至于这种区别对待是否构成歧视,一是看该体检标准设定的限制条件是否违反上位的更高效力的法律,二是看该体检标准设定的限制条件是否完成岗位工作所必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因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艾滋病感染者区别对待,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工作权的平等保护规定。
“本案中,如果不感染艾滋病是完成招商引资这一岗位工作的必需条件,则设置这一限制条件不构成歧视,否则就构成歧视。”龚向和说。